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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修订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浏览次数:1926  次    发表时间:2010-04-22
我省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修订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修订立法调研长治座谈会现场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顺通发表讲话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郭贵仁参加座谈会

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参加座谈会

从9月10日至12日,由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残联组成的立法调研组赴长治市及所属武乡县就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立法调研,这标志着我省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行修订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顺通,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郭贵仁,副理事长郭新志,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傅平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长治市和武乡县的基层残疾人工作,看望了基层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9月11日下午,调研组在长治市召集市人大、市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市残联五个专门协会有关人员举行座谈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顺通在听取了与会代表发言后指出:长治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扎扎实实开展工作,较好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与会人员发言准备充分,提出的各项建议意见很有针对性,为修订出台《实施办法》提供了决策依据。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傅平强调:我们要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实行以来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抓住机遇,认真研究,使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顺利出台。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郭贵仁对长治市残疾人事业予以充分肯定。他讲到: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个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来理解、关心、帮助和支持。各级各部门要让广大残疾人在普惠政策下享受特惠政策,使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奔小康生活。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介绍了开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立法修订工作情况,长治市残联向调研组汇报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全市残疾人工作情况,市人大和市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及五个残疾人专门协会的负责人也纷纷发言,为《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予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1992年10月15日经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