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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新规定 全面加强和规范县、乡、村(社区)残疾人基层组织
浏览次数:1814  次    发表时间:2010-04-22
山西省出台新规定 全面加强和规范县、乡、村(社区)残疾人基层组织

      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残联〔2009〕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县、乡、村(社区、居委会)各级残疾人组织建制、人员要求、福利待遇、经费来源、考核录用等作了新的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县级残联至2010年6月底前,应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县级残联机关编制原则上不少于6人;各乡(镇、街道)残联全部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其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残疾人协会组织健全的同时,配备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残协开展工作,待遇上实行误工补贴制,误工补贴原则上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社区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专门从事残协工作的,其误工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选聘上岗,形成激励机制。由市级残联制定办法,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县级残联负责监督与考核,乡级残联具体协助。